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2018《经济法》知识点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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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5】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外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受欺诈而为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4.受胁迫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提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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