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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招警考试:公安基础每日一练(2017.12.19)

2017-12-19 11:02:4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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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公安局刑警队在办理一起因邻里纠纷导致的伤害案件时,拘留了自首的行凶人于某。经讯问于某、询问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并核实于某只是与邻居发生争吵而引起了斗殴,真正动手致人伤害的是李某。此时,对于某( )。

A.可以释放

B.必须立即释放

C.不得释放

D.应提请批准逮捕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领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见下一页---

参考答案如下:

1.【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故本题答案为B。

2.【答案】A。解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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